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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沙12月21日電(記者 陳文廣)21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湘潭市委原書記陳三新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對被告人陳三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經(jīng)審理查明:陳三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廳長、湘潭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資質(zhì)審批、承攬工程項目、支付工程款等事項上為某礦業(yè)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伙同其妻子、女兒(另案處理)共同收受上述單位、個人給予的人民幣、外幣及物品共計折合人民幣922萬余元。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三新的上述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陳三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三新在得知監(jiān)察機關對其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diào)查后,掩蓋事實,對抗調(diào)查,情節(jié)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但陳三新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串供的事實,且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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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聶晨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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