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王立彬、胡璐)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既落實了三權分置和長久不變的政策要求,也加強了對于農民權益的保護。
在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全國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何寶玉表示,隨著我國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信息化的迅速推進和農村經濟社會的迅速發(fā)展,承包土地流轉加速,流轉面積不斷擴大,同時一些新型經營主體大量涌現(xiàn),農民規(guī)模化經營水平不斷提高。
“這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為了將農村土地實行‘三權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更有利于促進現(xiàn)代農業(yè)發(fā)展?!焙螌氂裾f。
在落實承包地“三權分置”方面,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棄耕拋荒連續(xù)兩年以上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同時,對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guī)定也作出重大修改。按照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此外,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受權發(fā)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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